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众邦银行始终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警银合作,积极构筑防范电信诈骗的牢固防线,帮助客户守住自己的钱袋子,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个人/单位在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开设支付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加强支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的规范管理,避免个人或单位在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开设账户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特将相关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非法提供本人(本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的,依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名下所有账户,严禁以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非法提供本人(本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实施上述禁止行为且该账户被查实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第二条第九款之规定,可以对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账户及其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实施惩戒,5年内暂停涉案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并将涉案账户的个人和单位信息移送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诈反诈提醒您:】
1、 凡是网上兼职刷单都是诈骗
2、 凡是网上投资理财高回报高收益的都是诈骗
3、 凡是网上办信用卡、贷款,需填写验证码、验资缴纳保证金的都是诈骗
4、 凡是网上交友诱导投资的都是诈骗
5、 凡是冒充淘宝客服退款要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6、 凡是冒充公检法机关办案,要求转账到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7、 凡是QQ冒充老板亲友,网络上要求财务转款的都是诈骗
8、 凡是电话冒充熟人领导,不见面就借钱的都是诈骗
9、 凡是冒充部队人员采购物资,要求垫资购物的都是诈骗
10、凡是买游戏装备私下交易都是诈骗